武汉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因志愿服务组织的过错受到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志愿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受到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协助志愿者维护其合法权益;因不可抗力受到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