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智力、体力和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自然人。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为他人和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或志愿服务组织为他人和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行为。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