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第十四条有效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依照章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尚不具备登记条件,依托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成立的志愿服务队、志愿服务站等,可以申请成为志愿服务组织的分支机构或者团体成员。鼓励公民自发成立的志愿服务队、志愿服务站加入志愿服务组织,并接受其管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