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二章 志愿者第十条有效志愿者应当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与其从事的志愿服务相适应的知识、技能和身体条件等。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监护人陪同下或者经其监护人同意,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技能、体力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