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旅游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旅游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二)未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旅游警示信息的;(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