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旅游投诉网络,在主要交通枢纽站点、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旅游购物场所等公共场所公布旅游投诉途径。
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负责受理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及旅游市场监管。
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后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后答复投诉人,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旅游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