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旅游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重点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对旅游从业人员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制订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对涉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旅游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根据有关规定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对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活动,旅游经营者应当书面告知旅游者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具备的身体条件及其他相关条件要求。
旅游经营者设置的旅游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设施应当定期维护和检测,使其保持安全运行状态。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