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游客运输纳入公共交通系统,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线路、旅游公共交通服务设施。开辟旅游客运线路,建设与旅游客运线路配套的旅游景区(点)停车场、泊船区、服务站时,有关部门应当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城乡公共客运和道路、水路客运线路及站点的设置,应当兼顾沿线的旅游设施和旅游景区(点)的旅游服务功能。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