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工业、农业、商业、体育、科技、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社会资源的开发,实现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利用特色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其他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
本市推进开发大江大湖、四季赏花、历史文化名城、都市风光、科教研学等具有本市特色的旅游资源和相关的旅游产品,推动文化、研学、休闲度假旅游与观光旅游共同发展。
本市推进特色商品购物区建设,支持单位、个人开发具有本市特色的旅游商品和旅游纪念品。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