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为旅游活动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以及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