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章 人工影响天气和雷电灾害防御第三十条已修改依照本条例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方案应当依法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规划部门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规划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