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气象灾害消除后,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解除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并向社会公告。对临时征用的单位和个人财产,应当及时返还;造成财产毁损或者灭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进行调查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和整改措施,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