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