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医机构按有关规定在国(境)外开办中医技术合作项目。

在本省开办中外合作中医医疗机构,须经省中医管理部门审查,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