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教育、科研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中医系指祖国传统医药,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及藏医、蒙医等少数民族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