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六章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三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于生态流量保障的水量调度方案,确定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水库、水电站等蓄水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调度方案下泄生态流量,保障生态用水基本需求。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