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水资源费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征收。取水用水单位或个人应在接到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缴费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水资源费。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