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防治水土流失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治理成果、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检举。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