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申请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实施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