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伐集体林木或他人林木的;

(二)擅自拆除水保工程设施的;

(三)侵占或变相侵占水保工程设施场地,或其他单位、个人的水土流失防治成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水保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