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5至9人组成。具体名额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居民人数及工作任务确定。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7月2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