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八条已修改享受生活补贴的居民委员会成员,连续工作满20年以上,离开居民委员会工作岗位后无收入的,应当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其生活补助费的具体办法和经费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7月2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