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二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下设居民小组。居民小组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一般在20户至30户的范围内设立。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7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