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十四、十六、十七、十九、二十一条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二)违反第九、十五、十八条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况通报批评或进行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恶果的,对单位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