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四章 蒙古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保障蒙古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的权利。蒙古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活动时,司法机关应当予以翻译,对蒙古族诉讼参与人要用蒙古文送达法律文书,向公众发布的法律文书应当使用蒙汉两种文字。地方法规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