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应当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适当的比例。城市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并照顾残疾人家庭住房的特殊需求。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