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一)将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出租或者转为他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止入内标志的,由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至1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标志的,由烟酒主管部门或者会同工商部门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