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第三十二条有效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督办意见书。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督办意见书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并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作出答复也不处理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可以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组织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建议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