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工商、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