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四章 专项维修资金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不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大会应当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续筹后的资金应当不低于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数额。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