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三章 物业服务和物业使用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机动车时,应当在划定的车位内按照标示停放。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