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信用评价和监管,建立诚信档案。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规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人员,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列入向社会公布的警示名单。

被列入警示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二年内不得参加本市物业服务投标。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