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利益的;

(二)向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相关业务或者推荐利害关系人就业的;

(三)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物业管理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等不履行业主法定义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六)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的;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终止委员职务的事项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