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二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由委员五至十三人的单数组成,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按照候选人得票多少顺序当选。每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的条件、人数、任期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