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办法第八条有效公安派出所、基层妇联组织、司法所、村(居)民委员会、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受害人所在单位对家庭暴力的投诉应当受理,保存证据;需要移送的应当移送,接收单位不得拒绝、推诿。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