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有线电视管理条例第九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架设电力、通讯线路等与有线电视线路并行、交越或者从事其他施工涉及有线电视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施工。建设、交通、电力等施工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施工时可能对有线电视信号传输造成影响的,应当提前3日通知有线电视传输机构,有线电视传输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向公众告示。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