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将健康教育列入公民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网络,开展社区健康教育、医院健康教育和农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教育和引导公民破除迷信,摒弃陋习,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全民健康素质。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