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乡村和卫生先进单位的活动,实行爱国卫生月、爱国卫生义务劳动日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加强城乡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整体卫生水平。未获得卫生城镇或者卫生先进单位称号的,不得评为文明城镇或者文明单位。每年四月为全省爱国卫生月。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