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章 收缴和存储第二十条已修改依法破产的企业,所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应当优先予以清偿,缴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撤销、解散的单位,所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比照依法破产的企业予以清偿。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