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被审计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国有企业仍然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