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第七条已废止荣誉市民在本市期间,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在食宿、交通、参观、就医等方面提供方便。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6月1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