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由市人民政府举行授予仪式,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

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