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废止

为促进本市对外交往,鼓励国(境)内外友好人士支持本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