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水资源管理,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域限制纳污制度。在确定城镇发展规模、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时,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水生态系统的改善。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