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三项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附则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