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水处理回用工程建设。在城市绿化、冲厕洗车、景观用水、建筑用水等领域应当优先利用再生水资源。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