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的文本及说明等。备案文件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本。

规范性文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制定的程序;

(三)规范的主要内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