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下列文件: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
(三)本市地方性法规授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其他组织制定的与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四)对本市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中的问题作出的解释;
(五)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六)依法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