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