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置门店招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有关技术规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